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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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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中国工程院工作规则

  
(2010年9月5日主席团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中国工程院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为了明确职责,保证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院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中国工程院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开拓创新,团结奋斗,提高工作效率,严守国家秘密,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三、中国工程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领导全院工作。

  四、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可代表工程院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负责院机关的工作,主持召开院机关办公会议,并受院长、副院长委托代表工程院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六、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主席团会议、院常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院机关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七、主席团会议。院长作为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主席团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学部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出席。根据需要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应邀列席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除《章程》中规定的主席团职能外,主席团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院士大会的决定,研究确定工程院的工作方针和部署;

  (二)审议批准工程院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并审议工程院重要工作的进展;

  (四)研究落实国务院交办的任务;

  (五)研究审议工程院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会议的议题由以下两种渠道提出,并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确定:

  (一)院常务会议建议;

  (二)三位以上(含三位)主席团成员动议。

  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出席会议的主席团成员人数应超过总人数的1/2,以超过出席人数的1/2表决通过。遇有重大问题需付诸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总人数的2/3,以超过出席人数的2/3表决通过。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议题是否属重大问题由与会主席团成员以简单多数表决确定。

  主席团会议记录和根据记录整理的会议纪要,是工程院的重要文件和工作依据,应归档保存。每次会议由办公厅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后保存。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整理后,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由执行主席签发。发放范围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八、院常务会议。院常务会议是负责贯彻执行院士大会和主席团会议决议的工作性会议,对主席团负责。院常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根据需要,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可应邀列席会议。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工程院日常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跨学部的咨询调研工作,审议确定学部提出的咨询课题;

  (三)研究决定工程院和各学部开展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研究提出院士增选工作中有关办法、细则的建议,研究处理院士增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院士队伍建设、院士行、出版、宣传、与地方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批准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及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各项活动的经费安排;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交办的任务;

  (九)提出主席团会议议题的建议;

  (十)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院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议题由院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参照主席团会议的规定执行。

  九、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分工的副院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专门问题。院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由主持人指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印发会议纪要。

  十、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简称学部常委会议)是研究决定本学部的计划和任务的工作性会议,由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学部常务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本学部的主席团成员和有关院士出席。学部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联系学部的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出席会议。机关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部常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和组织落实主席团会议决议;

  (二)研究落实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院常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研究提出本学部的咨询课题和学术活动;

  (四)组织本学部专业范围内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咨询调研工作,参与组织交叉学科的学术活动和咨询调研工作;

  (五)研究处理本学部院士增选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六)本学部其他重要事项。

  学部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学部主任确定。表决方式参照主席团会议的规定执行。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具体工作,由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由学部工作局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经学部工作局负责人阅核,学部主任审阅后签字保存。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整理,必要时请有关部门会签,经学部工作局负责人阅核后,报学部主任签发,发放范围由学部主任确定。

  学部副主任受学部主任委托或按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专门问题。

  十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对主席团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本委员会会议,会议议题和召开次数由主任委员确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

  专门委员会设秘书。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会务、会议记录和撰写会议纪要。

  十二、机关办公会议。机关办公会议是在院常务会议领导下,负责研究、处理机关重要事项的会议,对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需向院常务会议或党组汇报。

  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机关各部门领导成员组成,必要时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厅负责,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

  第四章  离京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十三、院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报告。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院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办公厅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及时通报其他院领导。

  第五章  公文审批

  十四、中国工程院各类公文,应当符合《中国工程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十五、向党中央、国务院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由院长签发。

  十六、院领导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公文。重大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核批后报院长审批。

  十七、以中国工程院名义发出的公文,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厅负责人审核,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签后,报院长或副院长签发。

  十八、代表中国工程院并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厅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十九、以中国工程院机关各部门名义发出的公函,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十、机关各部门报送院领导的公文(签报),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签后,报院领导签批。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一、中国工程院下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二十二、本工作规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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