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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院全面合作协议书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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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开展长期、全面合作。现就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全面合作的指导原则是: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同创新、共同发展。双方将相互依托各自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全面合作,共同构筑企业、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协调互动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
二、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乙方充分发挥多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优势,参与北京市发展战略和决策的研究、咨询和评估,参与传统产业改造、科技创新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乙方积极组织力量,大力支持首都经济发展,根据甲方提出的项目需求和企业技术难题,进行研究开发并推进成果转化;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开展"院士行"活动等方式,建立院士与企业长期合作 关系。
四、联合开展科技奥运工程。甲方就奥运场馆建设、智能交通、环境保护、大气治理、清洁能源、运动科技等向乙方提出技术需求。乙方组织院士及其所在单位开展技术攻关,对奥运工程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并帮助甲方利用奥运契机打造北京品牌,进军国际市场。
五、共同培育创新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集双方优势共同构建培养高水平、高素质人才平台。联合举办国际会议,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
六、大力改善院士工作和生活条件。甲方努力为乙方开展科学研究提供高质量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改善院士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双方共同组成市院合作委员会。合作委员会主任由北京市市长和中国工程院院长担任,分管副市长、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成员为双方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合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协商、协调重大合作事项。
八、合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合作委员会北京市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人由该委主任担任。合作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办公室设在学部工作部,负责人由该部主任担任。双方指定专人经办合作事宜。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合作委员会会议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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