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

来源:二局科学道德处   发表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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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主席团2020年11月书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要自觉珍惜和维护这一荣誉。为加强院士队伍建设,弘扬优良作风和学风,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院士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自觉抵制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院士和中国工程院的声誉。

 

第二章  引领科技创新

 

    第三条  院士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科技创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为价值追求,以支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为己任,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第四条  院士要弘扬优良传统,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勇于攀登科技高峰,主动担当、自主创新,矢志不移做科技创新的排头兵。要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应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工程科技支撑。

 

第三章  发扬学术民主

 

    第五条  院士要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学术争鸣,倡导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对各种学术观点,特别是与本人不同的观点,要尊重与宽容,开展平等讨论。

 

    第六条  院士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以权威自居,不草率否定他人的意见。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不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第七条  院士要认真对待他人的评论、质疑和批评,实事求是回应学术质疑。院士过去的学术观点如果被证明有误或工作中被证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认,及时纠正。

 

    第八条  院士要甘为人梯,努力培育人才,带头破除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为青年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后人超越自己。

 

第四章  反对学术不端

 

    第九条  院士要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战略研究与咨询为主业,坚守本业,潜心学问,甘坐冷板凳,肯下苦功夫。带头抵制浮夸浮躁、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

 

    第十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论文、报告、著作等)以及申报奖项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确定署名和排名。对学生或团队完成的工作要谨慎署名,本人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杜绝无实质性学术贡献“挂名”的现象。

 

    第十二条  院士应谢绝参加与本人专业无关或不熟悉专业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院士参加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涉及到本人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院士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遵守科研伦理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坚决抵制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虚假同行评议、操控图像或结果、重复发表等行为。

 

    第十四条  作为团队负责人的院士,要切实承担学风道德教育和团队管理的责任。在团队的项目申报和实施、经费使用、实验记录、伦理规范、成果发表、科技奖励、学位授予等方面严格把关。明确要求团队成员不得擅自代院士署名。对团队中有科研失信行为的,要帮助教育,予以纠正。

 

第五章  履行院士义务

 

    第十五条  院士在做好本单位工作基础上,应积极参加院士增选、战略研究与咨询、学术活动与出版、科技合作、科学普及、国际交流等工程院的各项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院对院士的有关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中要坚持院士标准,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实事求是地介绍和评价候选人,抵制不良风气干扰,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体现大局意识、担当精神,切实把好院士入口关。

 

    第十七条  院士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和参与战略研究与咨询,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遵守咨询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院士要引领专业领域学术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积极承担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会议时,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管理规定。

 

第六章  合理规范兼职

 

    第十九条  院士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在保证本职工作时间、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兼职工作,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

 

    第二十条  兼职应按照单位性质和所任职务,根据国家和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院士兼职,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取酬需如实申报、依法纳税。院士受聘工作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受聘院士工作站情况以及兼职情况需报工程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院士是荣誉称号,不是职称或职务。院士不得接受所谓“双聘院士”等类似称谓。

 

第七章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院士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对于批评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借鉴,必要时作出实事求是的回应。对于恶意攻击,院士要及时向组织反映,配合组织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士不得参与有损院士和中国工程院声誉的活动,不以“院士”称号参与商业广告宣传。发现有假借本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抵制,并通过媒体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院士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实事求是,并客观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在报刊上发表的采访文章,本人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公开发表观点时,应严谨、审慎、客观、准确。

 

    第二十五条  院士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对学生、团队和亲友中有迷信、邪教和伪科学活动者,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做好转化工作。

 

第八章  严格处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维护院士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是院士应尽的责任。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规违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诫勉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停止一定期限内的提名权、停止一定期限内的评审权、劝其放弃院士称号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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