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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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7日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
制订,1998年4月28日中国工程院主席团会议通过)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全体院士要自觉珍视和维护这一荣誉。院士除应积极开展工程科技研究、发展和应用活动外,在科学道德方面也应该成为工程科技界的楷模和起表率作用。为此,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特制订以下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请全体院士遵照执行。
    第一条:院士应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规定,认真履行院士的义务和权利,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期望。
    第二条:院士在从事工程科学技术活动和研究工作中,凡系在前人和他人工作基础上进行,或引用了前人和他人成果的,在发表自己的工作时,应如实予以说明。
    第三条:院士在与他人合作共事时,应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尊重他人劳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指研究论文、报告、著作、报奖等)时,应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署名和排名;院士不得应他人要求在本人未参与的科技成果中署名,更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或暗示在本人未参与的科技成果中署名。
    第四条:院士接受委托和邀请,组织、主持或参与对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评审、评奖、答辩等工作时,应根据具体条件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徇私情,并应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如该成果并非院士熟悉的专业,应予谢绝。
    第五条:院士应拥护和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见解,不应草率地否定他人的意见;当他人对院士或与院士有关的科技工作及成果提出评论、质疑和批评时,院士应谦虚谨慎地认真研究对方意见,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
    第六条:不得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名义从事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活动。院士在接受有关企业、团体或个人免费赠送报刊、书籍和其它实物时,如发现有利用院士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的,应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声明和纠正。
    第七条:院士应积极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破除迷信和愚昧,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八条:院士如有违反上述准则的,由各学部常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道德委员会可会同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道德委员会将提出意见,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酌情处理。情节严重,影响中国工程院声誉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向社会公布,直至按《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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