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防止说情打招呼办法
(2023年5月19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一局增选与院士工作处   发表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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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的全过程。

 

    第二条  防止说情打招呼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二)教育为先、严肃处理;

 

    (三)加强自律、健全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说情打招呼是指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个人或单位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开展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打探增选保密信息等活动,干扰评选、评审、投诉调查处理等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干扰院士、学术团体提名候选人;

 

    (二)打探参加评选的外部同行专家信息或评选结果等未经公开的信息;

 

    (三)为获得有利的评选结果进行游说、说情;

 

    (四)要求院士和外部同行专家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搞“人情评审”;

 

    (五)为他人或单位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六)其他影响增选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条  院士、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了解提名、评选、评审和投诉处理情况的,不属于说情打招呼。

 

    第五条  参与院士增选工作的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及工作人员应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说情打招呼,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候选人应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本人或通过所在单位及他人实施说情打招呼。

 

    第七条  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中国工程院报告收到的说情打招呼情况,全面、如实记录请托人、请托时间和事项。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于涉及说情打招呼的报告和举报,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调查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认定为存在说情打招呼行为的候选人,永久取消参选资格。

 

    第十条  对认定为协助候选人开展说情打招呼行为的单位,要求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对相关候选人,视情节在相关学部通报或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参选资格。

 

    第十一条  对涉及说情打招呼行为的院士、外部同行专家、机关工作人员,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说情打招呼的,不予处理。

 

    (二)对隐瞒不报或主动报告后仍干预评选或施加倾向性影响的,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调查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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