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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

来源:二局增选处(综合处)   发表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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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使院士增选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候选人材料的真实客观,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中国工程院委托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的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材料进行公示。港澳台地区的候选人,由增选工作办公室致函候选人所在单位,请其协助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公示内容为候选人《提名书》中经候选人确认的一至十项内容(为保护候选人隐私,候选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应当隐去)。公示方式是在候选人所在单位的公开场所张贴,并在单位内网上同步公示。

 

    三、公示的范围和时间。高等院校在学校(院)本部和候选人所在的院(系)、所公示,科研机构在候选人所在的“科学(研究)院”和“研究所”公示,大型企业在企业总部以及候选人所在的分厂、分公司公示,中小企业在本企业公示。其他单位可参照此原则确定公示范围。“特别通道”第二轮评审候选人《提名书》材料的公示范围和方式,由候选人推荐部门(单位)确定并组织公示工作,相关情况向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报备。

 

    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材料于7月1-30日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候选人材料的公示工作做出安排,向候选人所在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负责检查公示落实情况,中国工程院将进行抽查。材料公示结束后,需将候选人材料公示情况和有关意见报送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未按要求进行材料公示的候选人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和选举程序。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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