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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二局增选处(综合处)   发表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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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确保增选工作公正、公平,进一步规范院士增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院士有效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负责提名工作的学术团体(以下简称学术团体)、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及院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结论准确的原则,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第四条  院常务会议、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学部常委会及院机关党委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候选人、学术团体、院士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候选人提名材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一)候选人基本信息、学历、经历、学术团体兼职等内容有伪造的;

 

    (二)候选人工程科技主要成就和贡献、重要科技奖项、发明专利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有伪造的;

 

    (三)单位审核意见、学术团体提名意见或院士提名意见以及评审投票结果等有不实之处的;

 

    (四)有其他伪造行为的。

 

    第六条  候选人《提名书》有以下情况的应认定为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一)主要成就和贡献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二)学术论文、重要科技奖项和发明专利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三)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四)有其他包装行为的。

 

    第七条  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以下不当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为候选人当选进行助选、拉票,干扰增选工作:

 

    (一)候选人本人、身边人员及所在单位、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或者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审、评奖等名义,给院士赠送礼品、礼金(包括超过国家标准的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借机为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的;

 

    (二)候选人本人或委托同学、同事、亲朋好友等,以各种形式向院士行贿,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助选活动的;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本部门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说情、打招呼、送礼等活动的。

 

    第八条  学术团体在增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干预提名工作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九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定》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候选人有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行为的,终止其当次候选人资格,在相关学部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除终止其当次候选人资格外,还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资格,直至取消其终身被提名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候选人本人、身边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不得给院士赠送任何礼品、礼金,如有违反,终止其候选人资格,并在学部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候选人资格、取消其下次被提名资格,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情节特别严重、涉嫌严重违纪的,取消其终身被提名资格,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候选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终止其候选人资格;构成犯罪的,取消其终身被提名资格,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学术团体有第八条不当行为的,视情节取消其当次、下次相关候选人资格,在全院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院士不得泄露评审选举信息,特别是有关候选人的讨论、评价和投票表决结果等情况。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其提名、评审和选举权等措施,并在相关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院士有第九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院士不得收受候选人、身边人员及其单位、部门赠送的任何礼品、礼金,如有违反,在学部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次评审和选举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涉嫌严重违纪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第十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方式,在作出处理决定15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翔实的说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依据充分,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有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验收及汇总的有关规定》、《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相关学部调查核实,并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团体有第八条行为的,由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定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院士有第九条违规行为的,由学部常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定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第十条违规行为的,由院机关党委调查核实,并按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章违纪违规处理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学术团体和院士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诚信档案,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本人档案。档案材料要齐全、翔实,尽量保存原件。具体存档材料内容包括:

 

    (一)违纪违规行为相关材料;

 

    (二)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材料及相关意见;

 

    (三)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学部常委会或机关党委的处理意见;

 

    (四)院常务会审核意见及处理决定;

 

    (五)被处理人陈述材料、复核申请材料及复核处理意见;

 

    (六)其它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院士增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诚信记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保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和对外泄露诚信记录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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