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2023年5月22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一局增选与院士工作处   发表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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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中国工程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组织开展院士增选工作,加强院士队伍建设。为了规范院士增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第一条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正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可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并经选举当选为院士。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候选人在工程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重大贡献;或为重要工程科技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以上各项包括在培养工程科技人才方面作出的成就和贡献。

 

    “学风正派”是指候选人应具备胸怀祖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等精神。

 

    “品行端正”主要是指候选人应具备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良好的行为品德和端正的工作、生活作风。

 

第二章  增选名额、增选程序及对候选人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奇数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及其分配,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研究决定。增选前,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布局制定院士增选指南,明确院士增选领域学科方向、名额分配、资格条件等,注重领域学科间的平衡发展,防止“马太效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增选名额向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和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倾斜,对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团队可定向增加名额。

 

    第三条  增选程序:提名和确定有效候选人、外部同行专家评选、全体院士选举。

 

    第四条  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按增选前一年12月31日年龄计算)。已连续3次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被提名资格。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企业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及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适当放宽。军队系统参照执行。

 

    第五条  候选人专业范围包括工程科学技术(含农、医)的各专业学科。各学部所涵盖的专业领域,按照当年发布的增选指南确定。

 

    第六条  设立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院士增选特别通道,实行单独提名、单独评审、单独分配增选名额。具体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特别通道操作细则(试行)》中明确。

 

第三章  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第七条  院士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提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特别通道实行特别机制提名,通过院士或全国性学术团体提名的候选人,不作为特别通道候选人。

 

    第八条  院士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可提名1位候选人。增选前一年12月31日未满80周岁的院士享有当年提名权和选举权。

 

    担任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中国工程院除外)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提名权和选举权。

 

    候选人获得1位拟提名学部院士提名即为有效,且仅能接受1位院士的提名。年龄超过65周岁的候选人,获得2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2位院士的提名,其中至少1位应是拟提名学部院士。

 

    第九条  学术团体提名:中国工程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全国性学术团体的提名工作,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中国工程院根据每次院士增选的名额,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报送候选人的名额作出规定,并在当年增选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有关要求

 

    (一)各渠道提名候选人,应特别注重对长期工作在科研和工程技术第一线并作出重大成就和贡献的专家,尤其是对优秀中青年和女性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

 

    (二)院士和学术团体要对所提名候选人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及作风学风等方面的情况有确切的了解。提名候选人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并附候选人代表性工程科技成果证明材料。除特别通道外,《提名书》和附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候选人必须向提名院士或提名学术团体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院士和学术团体按增选通知规定,将《提名书》及有关材料提交中国工程院。若被提名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须提交其中国籍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台湾省的候选人,必须提供支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声明。中国工程院书面征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对相关候选人的意见。

 

    (四)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和材料不涉密等情况进行把关,并在《提名书》中签署审核意见。

 

    (五)候选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审核把关,对候选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参评身份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候选人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廉政意见,并按要求组织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公示。中国工程院将各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意见报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1.有犯罪记录的;2.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过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及撤职、开除等处分的;3.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4.因所犯错误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因重特大事故事件受处理处分,影响尚未消除的;5.因品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6.因严重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7.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8.在增选中开展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等活动的。

 

    其他情形的人员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调查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有效候选人名单经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查、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提名院士姓名或提名渠道等。

 

    第十二条  对有效候选人的投诉信实行分类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候选人学术学风的,由中国工程院组织调查核实;对于涉及候选人违规违纪违法的,请候选人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选与选举

 

    第十三条  评选与选举原则

 

    (一)准确把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视候选人对国家发展和安全的贡献,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贡献和原创性科技成果,以及其科学家精神和学术道德,重视其突出的工程贡献。

 

    (二)从国家科技事业的全局出发,超脱部门、地区、专业的局限,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候选人的情况,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论资排辈,不以“帽子”评判人才。

 

    (三)在坚持院士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特别关注长期奋战在科研和工程技术一线的工程科技专家,特别关注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行业候选人,关注院士人数较少地区候选人,关注中青年和女性工程科技专家。

 

    (四)评选和选举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评选和选举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同行专家评选:中国工程院建立外部同行专家评选机制,按照增选指南明确的领域学科方向,组织随机选取的同行专家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候选人经中国工程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审定后,提交院士大会。

 

    第十五条  院士选举

 

    (一)全体院士按20%差额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参加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

 

    (二) 选举结果经院党组审核、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三)中国工程院向当选院士和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并通过中国工程院网站公布当选院士名单。

 

第五章  增选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工程院成立院士增选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院士增选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以及中国工程院机关纪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监督小组由非资深院士组成,组长、副组长由中国工程院分管院士增选和科学道德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部推荐。

 

    第十八条  监督小组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情况;

 

    (二)落实院党组关于增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情况;

 

    (三)院士增选政策和增选纪律的执行情况;

 

    (四)院士增选投诉调查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情况;

 

    (五)其他可能影响增选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监督小组在本学部行使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

 

    (二)参加本学部研究增选工作的会议;

 

    (三)对增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监督小组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向监督小组报告本学部需要监督小组研究和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条  监督小组及时向院党组报告监督情况,根据院党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监督小组成员在增选期间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学部提出,相关学部要根据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小组会议需要对监督事项形成决议的,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且赞同票数超过出席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督小组组长召集监督小组办公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在监督小组会议闭会期间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监督小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和评选候选人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包括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师生关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学位论文封面所列导师为准)的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和工作人员。

 

    回避范围内的院士不得提名相关候选人,在院士增选会议上讨论该候选人时应暂时离席;回避范围内的外部同行专家不参加对相关候选人的评选;回避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不参与涉及相关候选人的增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其评选程序:因违规违纪违法、学术不端被取消或暂停候选人资格的;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意见要求不再作为候选人的;候选人本人申请退出院士增选的;在院士增选过程中身故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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