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工程奖励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厅光华工程科技奖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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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光华工程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证本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款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收入

 

    (一)凡国内外热心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光华工程奖励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维护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社会捐款捐物要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公众通过网络、邮政、银行汇款等方式捐赠的小额善款,凡汇入基金会账户的,由基金管理部财务直接入账并公示,并按规定开具捐赠收据;不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由基金管理部开具票据并留存备查。

 

    (四)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基金办公室验收确认,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公益支出

 

    (一)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用款支出预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该活动和资助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公益项目规定的业务范围。项目管理负责人签字后,经基金管理部财务审核、理事长委托人签批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四)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和理事长委托人签字后,报理事长签批,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和理事长委托人签字后,报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生效,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六)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超过1000万元的,根据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报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由理事长签字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七)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项目完结后,相关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委会要写出结项报告,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有效票据及时冲账,并在本基金会网站公布支出情况。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公益项目。

 

    (八)专项基金余额5万元以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停止支付资金,基金会办公室督促其尽快募集资金;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仍未募集到资金的,由基金会办公室提交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终止该基金,并在基金会网上公告。

 

    三、运行成本

 

    (一)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四)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根据资源量的大小和业务活动范围的多少,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本地平均工资的2倍。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批准备案,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办理支付手续,分户记账。

 

    (五)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物品等资产,产权属光华工程奖励基金会。基金会基金管理部设立固定资产、存货账目,由基金会办公室,定期进行核查盘点,要求达到账实相符。专项基金撤销或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六)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要配备具有会计资质的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核算。核算员实行双重管理,行政方面归属其管委会,财务方面归属基金会办公室,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四、费用支出

 

    (一)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基金会的各项费用支出,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实现善款效益最大化。

 

    (二)基金会实行支出预算制。办公室工作经费要按计划写出预算申请报告,报基金会理事长委托人审核签字后,由基金办公室财务支付。

 

    (三)基金会购置办公用品,经办人需提交办公用品预算申请,理事长委托人签字,报办公室汇总后统一购买并验收登记,办理领用手续。

 

    五、费用监督

 

    基金会财务监督专员会同基金会办公室,加强对专项基金财务的监督,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对专项基金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六、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三)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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