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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工程院合作协议书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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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工程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工程院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和共建共管的原则,充分依托和发挥上海特殊的地域、经济,以及院士多、专业覆盖面宽的优势,双方决定进一步开展长期和紧密的合作,在原上海工程院院士联络处的基础上,成立合作委员会并组建《上海市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与学术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议如下: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双方成立合作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心组建方案、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中心作为合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合作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院分别委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工作部,具体负责中心的组建、运作和管理(以上海市为主)。
  二、主要内容
  1.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以上海市为主的院士和科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专家,对上海市和有关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工程科技问题、战略规划、方案及其实施等问题提供咨询与评估。
  2.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集团)的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提供咨询,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良和技术进步。
  3.根据上海市和有关地区的发展,承担由组委会或有关院士提出的具有战略性、综合性的咨询研究项目。
  4.中心举办和承办国内外工程科技方面的学术报告和科技论坛,促进上海市及有关地区工程科技的研究、发展和应用。
  5.为上海市发现、培养和引进青年科技人才服务。
  6.做好在沪中国工程院院士的联络和相关服务工作。
  三、合作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制定计划、总结工作。
  2.中国工程院在中心运作的过程中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并根据需要组织沪外院士和专家参加中心的咨询和学术活动。
  3.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机构编制、活动场所的落实,为双方合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中国工程院
                签字:严隽琪          签字:朱高峰
                2001年7月26日          20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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