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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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8日学术与出版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工程院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学术活动的目的是:适应工程科技事业发展,加强工程科技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工程科技进步,提高工程科技学术水平。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程科技问题,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国内、国际学术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术活动,是指中国工程院、各学部、机关各部门主办、或与其他机构联合主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根据学术活动的规模和主办层次,分为重大学术活动、学部学术活动和一般学术活动三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术与出版委员会是中国工程院学术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术活动计划的制定;受理并审批学术活动的申请;指导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对学术活动的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 各学部常委会协助学术与出版委员会进行全院学术活动计划制定;负责本学部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策研究室学术与出版处为学术与出版委员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申请的受理;重大学术活动的组织协调;学术活动的总结和备案;学术活动的宣传与出版。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学术活动实行申报和备案制度。凡涉及经费申请的学术活动,申报时须填写《中国工程院学术活动建议书》,报送学术与出版处。重大学术活动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前一年的9月底。不涉及经费申请的学术活动,须提前向学术与出版处备案。
  第九条  重大及学部学术活动由学术与出版委员会审批;小型学术活动由学术与出版处提出意见,政策研究室审批。经批准的学术活动应按计划执行,如有变动,须提前向学术与出版处说明。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学术活动负责人负责审定会议的学术内容和报告人的商选,引导会议展开充分研讨,营造活跃自由的会议氛围。
  第十一条  组织单位和部门负责会议的实施和保障,并做好学术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学术与出版处做好年度学术活动工作总结,并报学术与出版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中如有涉密内容,主办方须严格把关,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我院学术活动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每年保持一定的预算额度,实行“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的制度。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需经学术与出版委员会审核批准,由财务处负责会计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
  第十四条  对于因故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有必要开展的学术活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学术活动,需提前3个月报批。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学术活动,需提前1个月报批。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开展各种学术活动而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场地费、资料费、设备使用费、特邀专家报告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可根据情况适当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费用以用于会议开支。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主办部门积极争取和筹措学术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院学术与出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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